職官名稱
福建鹽法道
品級 正四品
職掌 職掌 | 參考文獻 | 各掌分守、分巡,及河、糧、鹽、茶,或兼水利、驛傳,或兼關務、屯田;並佐藩、臬覈官吏,課農桑,興賢能,勵風俗,簡軍實,固封守,以帥所屬而廉察其政治。 | 漢籍全文資料庫-清史稿,卷116,頁3355 | 福建鹽。行西路延平府、建甯府之建安、甌甯、建陽、崇安、浦城五縣、邵武府、東路福州府之羅源、古田、屏南三縣、建甯府之松溪、政和二 縣、福甯府、南路福州府之閩、侯官、長樂、福清、連江、閩清、永福七縣、興化府、泉州府、漳州府永春州、龍巖州。惟臺灣一府。自雍正元年裁革官商。委臺灣府兼管。官收官賣。以閩浙總督總理。福建鹽法道專理。 | 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卷226,第03冊,頁653 |
設置詳情 中曆 | 西曆 | 上級職官 | 沿革說明 | 轄區 | 治所 | 參考文獻 | 雍正12年-宣統3年 | 1734-1911 | 閩浙總督 | (雍正)十二年。改福建驛鹽道為鹽法道。專管鹽法。 | | 福州府 | 漢籍全文資料庫-大清會典事例(光緒朝),卷32,第01冊,頁407 |
參考文獻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, 014728號 清代國家機關考略,頁228-229 清代地方官制考,頁415-416
更新日期 2019/04/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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